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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苗栗縣政府處理違反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裁罰基準」草案。

刊登日期:2020/8/31
發文日期:2020/8/24
發文文號:府地價字第1090167860B號
主旨:預告訂定「苗栗縣政府處理違反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裁罰基準」草案。
發文機關:苗栗縣政府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
公告事項:一、制定機關:苗栗縣政府。
二、訂定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第81-2條暨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查詢收費辦法第11條。
三、訂定「苗栗縣政府處理違反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裁罰基準」草案相關條文內容詳如草案條文對照表。
四、對於公告內容如有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預告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7日內,向本府陳述意見或電洽:
(一)承辦單位:苗栗縣政府地政處(地價科)
(二)地址:苗栗縣苗栗市府前路1號
(三)電話:037-559194
(四)傳真:037-559167
(五)電子郵件:plan33kimo@ems.miaoli.gov.tw
附件:
  • 苗栗縣政府處理違反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金規定裁罰基準草案總說明
  • 苗栗縣政府處理違反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金規定裁罰基準草案逐條說明
  • 苗栗縣政府處理違反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金規定裁罰基準草案
  • 苗栗縣政府處理違反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裁罰基準表
  • 版權所有 © 苗栗縣政府|36001 苗栗市縣府路100號(第一辦公大樓)、36046 苗栗市府前路1號(第二辦公大樓)
    電話:1999(限苗栗縣內撥打), 037-322150(外縣市)
    服務時間:上午8:00~12:00、13:00~17:00(彈性上班時間:上午8:00~8:30)